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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26 05:57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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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政府是中华民国中后期上海市的最高行政机关,民国19年5月,南京国民政府颁布《上海市组织法》,改上海特别市为上海市,上海市政府于当年7月成立,1937年8月,日本攻占上海,12月,日本成立上海市大道政府。1945年8月,抗日战争胜利,中华民国政府接收上海特别市政府,并改回上海市政府。
1927年4月,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立即对上海予以高度的重视,在行政建制上给以特殊的考虑,将上海辟为“特别市”。其背景是:当时的上海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城市,是中国的经济、文化和政治中心,是首都南京的门户和出入的重要通道,上海在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优越地位和举世瞩目的巨大影响。5月,南京政府任命国民党元老黄郛为上海特别市市长。7月4日,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一百十一次会议决议,修正通过了《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》。《条例》规定:(1)上海“为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域,定名为‘上海特别市’,不入省、县行政范围。”(2)“上海特别市设市政府直隶中央政府。”上海成为我国第一批直隶于中央政府的直辖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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